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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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(mínjǐng)来到辖区小学宣传(xuānchuán)民法典。刘书亭 摄
许昌市司法局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,并就企业关心的(de)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。朱新宇(zhūxīnyǔ) 摄
在许昌市(xǔchāngshì)胖东来时代广场,许多顾客在挑选、购买玉石珠宝。吕超峰 吕科 摄(shè)
温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企业 普法零距离(língjùlí)”民法典宣传活动(huódòng)。张世伟 摄
要(yào)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(chéngxìn)建设,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,提高(tígāo)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
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 王绿扬(wánglǜyáng)
诚招天下(tiānxià)客,誉从信中来。
当诚信经营的(de)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”肆意抹黑、当苦心培育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(tūrán)冲击……法律如何为市场主体破障(pòzhàng)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?
作为我国市场经济(shìchǎngjīngjì)的(de)基本(jīběn)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,以法治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底气。时值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(yuè)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典型案例,解码民法典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(huánjìng)、护航企业发展的。
不容键盘侠“按键伤企(shāngqǐ)”
“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(zàishòu)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的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,进货台账完备,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,鉴定证书有效”……随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胖东来再获网友支持(zhīchí),不少人将之(zhī)视为对(duì)网络“黑嘴(hēizuǐ)”的隔空回应,拍手称快。
不久前,胖东来被一个名叫柴怼怼的(de)玉石博主推上舆论漩涡。该博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(huòqǔ)暴利,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。对此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(zhǐkòng),涉嫌(shèxián)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
孰是孰非,法律(fǎlǜ)自有公断。在北京观韬中茂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结果如何,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(wǔqì)抵制“按键伤企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和(hé)深思。
健康发展(fāzhǎn)的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(zài)自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捏造信息博取流量,甚至形成“黑公关”产业链,涉及主体多、利益链条长、取证举报繁琐(fánsuǒ)。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面对(miànduì)网络谣言,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
“企业(qǐyè)法人是民法典保障的民事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享有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(yáoyán)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,其行为就构成了(le)对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(qīnhài)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(péichángsǔnshī)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,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。
法律不容“按键伤企”。被谣言中伤的(de)武陟县两家公司,坚定地将造谣(zàoyáo)者送上被告席。
2023年6月11日(rì)15时12分,被告刘某(liúmǒu)因车辆纠纷,在(zài)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,称武陟县两家公司为“违法犯罪的黑心公司”,并在此后多次(duōcì)发布相关视频,称上述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”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(nèiróng)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(yuángào)公司名誉权的侵犯,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(zhōng)文明、和谐(héxié)、诚信的理念相违背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,被告需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
“公民有言论自由,但在网络(wǎngluò)中发布涉及企业的信息、言论应遵守(zūnshǒu)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+理性’原则,避免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。”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做(zuò)“键盘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之愤,逞(chěng)口舌之快,侵害他人名誉权(míngyùquán),势必要付出代价。对诚信企业的保护,也(yě)是在全社会弘扬诚信价值观。
为“合同危机(wēijī)”设置缓冲带
信守合同是市场(shìchǎng)交易的基本准则,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难以预见的情况。究竟(jiūjìng)是继续死守合同还是适当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(biān)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。
2012年,余某购买(gòumǎi)商铺(shāngpù)后与商丘某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29万元。多年后,因周边居民区(jūmínqū)拆迁等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而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(qíngkuàng)下,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,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(gōngpíng)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1.69万元。
“这是一起适用‘情势变更’规则的(de)典型案例(ànlì),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(yánjiūhuì)副会长徐英军介绍。
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(de)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(yīfāng)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(yǐngxiǎng)的当事人可以(kěyǐ)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多位业内人士表示,民法典这一规则给众多企业面临的“合同(hétóng)危机”设置了缓冲带(huǎnchōngdài),目的(mùdì)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。“除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(qǐngqiú)终止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,都是秉持着诚信、公平原则解决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降低损失(sǔnshī)。”徐英军补充介绍。
在(zài)民法典公平交易精神的引导下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(wèntí)往往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企业在生产(shēngchǎn)经营中可能陷入“连环债”的泥潭。日前,三门峡市(sānménxiáshì)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。
甲公司(gōngsī)拖欠乙(yǐ)公司175万元(wànyuán)货款,乙公司起诉至法院。审理中(zhōng),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(zhàiquán)中,有171万元已被某基层法院执行局冻结。原来,两年前,乙公司拖欠丙(bǐng)公司货款,双方对簿公堂,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
“甲、乙、丙3家公司(gōngsī)之间存在连环债务关系,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(huò)判决,无法解决整个(zhěnggè)债务链问题,难以公平保障各方的权益,不能有效体现民法典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,为破解债务链困局,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(hé)解,甲公司分期(fēnqī)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(jīné),有效减少企业诉讼负累,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了(le)“案结事了、事心(shìxīn)双解”。
从“茶颜悦色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,到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(xiǎomǐ)(xiǎomǐ)”遭遇“小米零度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被傍名牌、蹭流量(liúliàng)的案例层出不穷。
今年(jīnnián)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,其中(qízhōng)一起涉及我省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。
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“UU跑腿(pǎotuǐ)”商标权利人)自2015年起经营同城快递业务,几年后,西安(xīān)某家政(jiāzhèng)服务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(děng)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(péicháng)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。
判决生效后,西安(xīān)某家政服务公司(gōngsī)实际(shíjì)控制人胡某不仅没有停止(tíngzhǐ)侵权,反而注册多家关联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再次起诉,要求相关(xiāngguān)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
“民法典将(jiāng)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,为后续侵权(qīnquán)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(yījù)。本案中,郑州某(mǒu)信息技术公司对(duì)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及相关标识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以案说法。
孙明介绍,二审中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认定胡某等(děng)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,但一审(yīshěn)确定的赔偿金额(jīné)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判决(pànjué)生效后继续侵权,且时间长达数年,主观(zhǔguān)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。“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,向(xiàng)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
当前,品牌越来越值钱,“知产”成为企业(qǐyè)最(zuì)重要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为企业创新撑腰。
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等(děng)。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而擅自(shànzì)使用与他人(tārén)注册商标相同(xiāngtóng)或近似的标识、通过虚假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(xiāofèizhě)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法律(fǎlǜ)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科技创新(chuàngxīn)越靠近前沿,风险和(hé)不确定性就越高,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被恶意(èyì)盗用,将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故意(gùyì)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(bǎohù)。”吴建华说。
如今,民法典已不仅是纸上的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气与铠甲——让守法(shǒufǎ)者无畏(wúwèi)前行,让侵权者寸步难行。
与(yǔ)法同行 “典”亮美好
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(zhōuxiǎohé) 王绿扬
今年5月(yuè)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以来的(de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(shěngwěi)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,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。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身边、走进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(měihǎoshēnghuó)。
文化搭台,法治(fǎzhì)唱戏。在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,“送戏下乡”文化惠民活动举行(jǔxíng)。长葛市司法局(sīfǎjú)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律师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来到活动现场,向前来看戏的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,就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、邻里纠纷等群众关切,结合民法典条文一对一(yīduìyī)作答(zuòdá)。法治庙会、法治夜市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。
精准普法,入脑入心。在滑县,从(cóng)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飘香的(de)特色节庆现场到机器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精准端上“法治大餐(dàcān)”,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;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南关(nánguān)司法所开展“送法进市场”专题宣传(xuānchuán)活动,向商贩普及(pǔjí)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、产品质量纠纷,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。
线上线下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网络普法行·河南站(hénánzhàn)”活动启幕,宣传民法典精髓要义(yàoyì)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(xíngzhèng)系统纷纷在微信号开辟相关专题专栏,通过微短剧等形式,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(yǔyán)宣传民法典条文。
从(cóng)社区“法治游园”到乡村“民法典长廊(chángláng)”,从企业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”,民法典正以温暖而有力的法治力量,守护着(zhe)群众的美好生活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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